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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5日        浏览:6125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

        信息公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 号)精神,结合我省信息公示模拟操练与培训工作中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反映的问题,经分析研究,现就进一步有序有效推进信息公示工作平稳运行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对象
        凡持有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国土资规〔2015〕6 号文件和信息公示系统的要求,及时填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 上一年度 7 月 1 日或之后新设立的矿业权(以许可证证载时
        间为准),不参加本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 矿业权许可证到期,但正在办理延续的,经矿业权人申请可参加信息填报和公示;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政策性及资源整合、破产或其他原因停产关闭的,涉及矿业权人和法人信誉记录维护,矿业权人应及时办理矿业权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参加填报和公示(公示系统升级改版后可以申请不参加填报的除外),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系矿业权人困难的,应履行网站公告告知职责,因不参加填报而进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责任,此类矿业权因随机抽取列入核查名单的可不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工作,负责通知、培训、组织矿业权人填报、公示信息,负责开展实地核查工作,负责名录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查实任务和举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核查工作,负责将实地核查结果填入公示系统。省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矿业权人信示工作的统一组织、督办、培训、检查和业务指导。省厅负责全省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工作的统一部署、培训、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实地核查对象的随机确定
        每年 4 月底前,省厅按照比例要求以随机抽查或专项抽查的方式随机确定实地核查矿业权人名单,并在公示系统中下发核查任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系统显示的实地核查名单,按时组织完成实地核查任务,并可以根据日常监督管理、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需要,在公示系统中以专项抽查的方式,增加实地核查矿业权人名单。
        四、实地核查工作要求与核查人员的随机确定
        实地核查工作可委托具有勘查、测绘资质的机构,或具备专业能力的动检机构、科研单位及院校执行,但必须做好利益关系回避安排;实地核查工作也可由省辖市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并组织随机确定核查人员,随机确定核查人员应按照《地质矿产专业技术评审等事项专家随机抽取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6〕66号)要求,在省厅印发的地质矿产技术评审专家库、矿产督察员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人员范围中,兼顾回避原则和专业需求,以人员分组、编号的方式,采用摇号或随机软件等技术手段确定核查人员与项目匹配名单,并保存由鉴证人员签字的随机抽取纸质档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随机抽取专家库,省厅将积极探索随机抽取与异地开展实地核查办法,强化实地核查效果。
        五、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移入、移出与公示等管理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此项工作,以公示系统适时调整后显示的“管理机关”为准;矿业权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安排或系统显示的核查任务组织开展移入、移出查实及核查结果的按时填报和公示工作;矿业权人提出异议的,矿业权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情况核实,按时
        将核实结果填入公示系统并书面告知矿业权人。
        六、日常监管与专项抽查
        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规〔2015〕6号文件要求的频率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与日常监管工作,并以专项抽查的方式在系统中列入核查任务,完成核查结论填写与公示;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查处到位。
        七、信息公示工作经费保障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是一项持久性工作,任务重、费用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信息公示工作经费(包括培训费、核查经费、专家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信息公示工作正常运行。
        八、个别矿种采矿权信息公示要求

        填报并公示国土资规〔2015〕6 号附表 2 中的第一、第二部分;建筑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事关全省矿业生态管控,要求完整填报公示内容。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 月 20 日前,将上一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总结提交省厅,总结应包括填报和公示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打算等内容。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需要及时处置各类核查、查实与举报等出现的情况,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研
        究国土资规〔2015〕6 号和上级要求及本辖区出现的新问题,安排专人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保障不间断浏览公示系统并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同时,应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过程中对矿业权人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主动协调推动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工作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用平台衔接,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不断提升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系统的监管效能。



        2017 年 3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