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办理程序:(1)受理:由测绘科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是否受理通知书。
(2)审核:由地籍测绘管理科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到测绘单位实地核查,由地籍测绘管理科提出初审意见,报局领导审签后转报省测绘局。
(3)决定:省测绘局作出审查决定。
(4)发证: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对申请单位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后,予以公示,并于作出决定之日10个工作日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审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归档。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相识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相识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条件。
材料明细: (1)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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