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政〔201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精神,按时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市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登记发证率低,已颁证的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导致产权不清、权利主体不明、界线模糊、面积不准,以及土地权利人合法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时有发生。《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搞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有利于加快中原经济区崛起。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因此,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领导,组建机构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目标,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一)市政府成立mobile.365-588_Bte365_365football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县区政府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开展。 (二)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的筹措、拨付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承包经营权管理、农用地流转与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河流、荒山、荒坡等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的指界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组织本区域内集体土地调查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组织法》及村民自治的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本村集体土地确权指界工作。 (三)充分发挥基层和中介代理机构的作用。各县区要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分布广、情况熟的优势,依托乡镇国土资源部门,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登记申请、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助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的专业力量,提高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 (四)县、乡两级政府要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争议案件及上访事件,组织法制、信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专门机构和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按照豫发〔2010〕1号文件和豫政〔2011〕77号文件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编制每年工作经费列支财政预算,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工作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三、明确任务,统筹安排 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市农村所有土地,地域广,任务重,时间要求非常紧,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市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确认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城镇、农村所有农户和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并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市、县区两级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各县区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 (三)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涉及农用地转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区政府应提前统筹安排。 (四)统筹安排任务。各县区要结合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明确分年度目标和任务,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衔接,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五)依法开展登记。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全面覆盖和急需优先的原则,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进行全面登记,确保土地登记结果合法、有效。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六)强化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查清每宗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的主要方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国家、省定的技术规程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的技术规程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要认真制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和大比例尺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 (七)妥善处理争议。对地籍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妥善调处,确保调查成果的完整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无法及时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区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各县区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及时掌握、更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八)建立信息系统。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将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进行规范化管理,作为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要建立地籍成果更新机制,以日常土地登记为基础,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要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地籍档案数字化,对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信息化管理,为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奠定基础。市、县区要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监管,建立共享机制,提高地籍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 (九)完善登记成果。要对已有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成果进行检查,凡未将农村集体所有权证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存在缺失登记档案及土地登记不规范、宗地测量精度不符合规定、登记错误的,要做好记录,结合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修测补测,及时更正、完善。 (十)实行凭证用地管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给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从2013年1月1日起,各县区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实施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未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要切实做好农用地流转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四、上下联动,加大监管 建立联络员制度。为了及时快捷的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各县区都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各县区要建立工作进展台账,及时掌握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每月至少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实现网上动态上报,便于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加大工作推进和督促检查的力度。 五、加强宣传,搞好培训 (一)做好宣传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相关的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 (二)认真开展培训和试点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计划对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工作规范开展和工作质量。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2012年市、县两级试点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为市、县两级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探索有益经验。 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考核激励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全市的组织实施工作,抽调专职业务骨干,尽心尽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督促指导各县区全面完成任务。对于积极主动、起步早、完成快、质量高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区,市政府将按照省有关规定,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备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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