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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七)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1日 浏览:1028
导读:
为推动新《土地管理法》在我省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我们将推出“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
针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内容进行解读,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确保新法所立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顺利实施,
敬请关注。
新《土地管理法》七大亮点之七
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
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充分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法规处熊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