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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二十一)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浏览:1220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二十一)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部门确定方法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确定管辖部门的原则是: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处理,确定管辖部门的原则是:①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②设区的市、自治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城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④自然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法规处 宋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