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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三十九)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0日        浏览:1267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三十九)

        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真实性的措施

        《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②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③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子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①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②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