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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四十六)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1日        浏览:1371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四十六)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及时落实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包括耕地数量上的平衡和耕地质量上的平衡,二者缺一不可。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是我国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特点如下:一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平衡,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目标和责任;二是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国务院将责令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三是对于个别省、直辖市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平衡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才可以易地开垦并核减该省、直辖市的耕地保护指标。新《土地管理法》又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对所开垦耕地质量方面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