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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二)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3日        浏览:1674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二)

        如何界定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长期以来,《宪法》《物权法》和原《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首次在法律中对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了界定,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范围。这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⑥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④项、第⑤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⑤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