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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四)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3日        浏览:1683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四)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从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等方面,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增加了土地现状调查和信息公示、听证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地方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置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申请征收土地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首先要完成以下工作: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③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