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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六)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3日        浏览:1821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六)

        《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方面做了哪些完善

        在征地补偿方面,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重大政策调整,并在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是改变了以前按原用途和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更加公平合理。

        三是增加了征地补偿的内容,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四是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和原则,《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五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使用和落实等内容,《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