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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八)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3日        浏览:1718

        新《土地管理法》系列解读(六十八)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③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④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