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8〕21号
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
通 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 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
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控制指标》,并将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节地典型及时上报省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省厅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 3 1 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停止执行。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在河南省范围内所有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落址在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每公顷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250万元,落址在省级开发区内的不得低于1800万元。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必须进入标厂房区,使用或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不准单独供地。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按验收不合格论处,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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