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依法审理、裁断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它是当事人在签订民商事合同中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由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做出判断和裁决,以及时公正地解决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受案范围:
仲裁所解决的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是指经济交往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事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纠纷,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比如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纠纷。
虽然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和继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在不同程度上也涉及到财产权益,但是此类纠纷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故不属于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指定的机关受理。同时,行政纠纷,比如,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受理的。
三、仲裁的法律效力:
(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就是说一个案件,凡经仲裁庭作出裁决,便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根据我国承认和参加《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其它缔约国家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四、仲裁的优点:
(一)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费用相对较低;
(二)仲裁实行专家办案,就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寻求公正而权威的人士协调解决,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便于当事人今后继续进行交易;
(三)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四)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高效、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
(五)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等,当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权。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就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处理而达成的协议。它可以在民商事合同中订立一条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后另外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具体包括三项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需要仲裁的事项;(三)选定的仲裁机构。
六、仲裁的申请手续:
(一)提交仲裁协议(或者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
(二)提交仲裁申请书(原件)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的份数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普通程序为一式五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请求标的额超过300,000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请求标的额超过300,000元的,适用普通程序);如果对方当事人超过一人的,每增加一人相应的增加一份材料,如申请财产保全的,需另外增加一份材料,并按照法院规定提交其他保全材料。
(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四)其它需要依法办理的手续;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它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六)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如何选择漯河仲裁委员会:
选择漯河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漯河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事先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在发生争议后也可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漯河仲裁委员会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