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国土资告〔2010〕12号
mobile.365-588_Bte365_365football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19日以豫政土〔2010〕760号文件批准,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位于召陵区姬石乡和召陵镇。征收召陵区姬石乡大周村集体耕地6.8584公顷、其他农用地0.2032公顷;召陵镇岗赵村集体耕地12.5252公顷、其他农用地0.3705公顷;蒋庄村集体耕地9.3723公顷、其他农用地0.4365公顷;林庄村集体耕地5.02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774公顷,共计34.8667公顷(其中耕地33.7791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进行补偿,具体数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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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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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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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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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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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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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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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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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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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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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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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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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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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赵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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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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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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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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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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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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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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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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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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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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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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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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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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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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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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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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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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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7.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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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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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漯政[2009]85号文件据实补偿。
3、社保资金:根据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21人,需安置劳动力人口368人。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对丧失劳动能力和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农业人口,以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对人均耕地0.5亩以上的,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
四、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应以村委会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mobile.365-588_Bte365_365football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0395—3137345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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