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国土资告〔2010〕13号
mobile.365-588_Bte365_365football2010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9月13日以豫政土〔2010〕742号文件批准,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位于召陵区邓襄镇和姬石乡。征收召陵区邓襄镇张庄村集体耕地1.3410公顷、其他农用地0.4772公顷;姬石乡大周村集体耕地31.1175公顷、其他农用地1.3005公顷,共计34.2362公顷(其中耕地32.4585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进行补偿,具体数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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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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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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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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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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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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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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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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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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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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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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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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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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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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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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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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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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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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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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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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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9.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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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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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漯政[2009]85号文件据实补偿。
3、社保资金:根据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49人,需安置劳动力人口370人。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对丧失劳动能力和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农业人口,以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对人均耕地0.5亩以上的,采取货币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
四、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应以村委会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mobile.365-588_Bte365_365football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0395—3137345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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