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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国土资告〔2011〕18号
mobile.365-588_Bte365_365football2011年度第一批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征收土地方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18日以豫政土〔2011〕1116号文件批复,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及地类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位于召陵区姬石镇和召陵镇。征收召陵区姬石镇大周村集体耕地20.4743公顷、其他农用地0.4751公顷、建设用地0.5979公顷;召陵镇蒋庄村集体耕地1.68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5公顷;林庄村集体耕地0.07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0公顷,共计23.3334公顷(其中耕地22.2339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进行补偿,具体数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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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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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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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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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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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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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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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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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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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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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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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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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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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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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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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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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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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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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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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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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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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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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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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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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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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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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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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漯政[2009]85号文件据实补偿。
3、社保资金:根据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39人,需安置劳动力人口306人。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等。
四、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应以村委会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mobile.365-588_Bte365_365football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0395—3101771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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