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及时报告政府。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所有报告都要有经办人的签字。
二是落实报告制度。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零报告是指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报告巡查结果。专项报告是指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1亩以上违法用地案件的,分局应在72小时内将《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上报市局,同时附案件照片。定期报告是指定期向乡镇政府、区政府和市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巡查工作进行总结、违法形势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三是依法立案移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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