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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颍县出台农村侵占集体土地和“一户多宅”处置办法

        作者:信息中心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3日        浏览:401

        近日,临颍县专门出台农村侵占集体土地和“一户多宅”处置办法,解决长期以来农村侵占集体土地、建设无序、村庄空心化严重等问题。

        一是违法占用“未利用土地”进行种植、养殖或建设、经营的,清理附属物后,土地收归集体;二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未利用土地”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认定后,原批准手续作废,拆除非法建筑,清理附属物后,土地收归集体;三是2015年以前与村(组)集体签订承包(租赁)协议后使用村(组)集体的“未利用土地”,经村民代表大会认定,如不存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况,承包(租赁)协议继续履行;如承包(租赁)协议与同期市场相比,价格明显偏低或租期过长,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承包(租赁)协议作废,重新签订承包(租赁)协议;四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耕地现状、性质、用途或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清理附属物后,恢复土地原状;五是建新未拆旧的,一律拆除违法建筑,清理附属物后,土地收归村(组)集体;如因拆除将严重影响其相邻建筑安全或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暂时不能实施拆除的,由村(组)集体按照“村民自治”相关规定,讨论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保留,但该房屋所有权必须收归村(组)集体;六是根据户的认定标准,违反“一户一宅”多占宅基的,保留一处宅基,其它一律拆除,清理附属物后,土地收归集体;如保留的一处宅基面积超标,按照下述第“七”项执行;七是根据户的认定标准,符合“一户一宅”,但现有宅基面积超标,超标部分由集体收回;无法收回的,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各村自行处理;八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实事已审批建房的,其出卖、出租的宅基或房屋按照“一户多宅”处理;九是村内“五保户”去世后,其宅基地收归集体;十是宅基面积与承包田挂钩使用的,维持现状;十一是其它特殊情况,各村可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分类处理。